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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转)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受资助学生义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8 09:27:58   作者:    点击: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广大受各级各类资助学生从事社会义务工作的积极性,培养他们服务学校、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责任意识,促进我校大学生服务社会义工工作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我校受资助学生义工实施暂行办法。

一、义工原则

本办法所指义工,是我校广大学生积极践行“奉献、关爱、互助、自愿、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过学校登记备案,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公益劳动的学生。

二、义工条件

1、开展义工的场所主要在校园、学校附近社区、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庄等区域,若有必要可扩大到宁波市市区范围之内,活动场所适合学生义工开展并能保证学生安全;

2、义工服务对象须具有接受义工的客观需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支持。

3、所有自愿从事义工服务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义工范围

1、为学校校园文明环境建设等提供服务;

2、为维护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提供服务;

3、为支教助学、环境保护、建设和谐社会等提供服务;

4、为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或是抢险救灾而组织的募捐活动或其它活动;

5、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

6、其它需要提供学生义工服务的活动。

四、义工时间

所有在学校登记备案的义工,每学期原则上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

五、义工程序

1、参加义工的学生应携带《受资助学生义工反馈表》,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到自己联系的单位参加义工活动。

2、完成义工活动的学生认真填写《反馈表》,并由用工单位鉴定后,提交校帮困资助中心留档;

3、《反馈表》在每学期开学时请每位上学年享受资助学生下载表格,填写完整后于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上交辅导员处

六、工作要求

1、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义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义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2、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团总支要高度重视学生义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加强指导,注重增强义工的教育意义,提高义工的质量与效果,推动我校高素质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参加义工的同学要从受教育的角度出发,相互协作,发扬团队合作精神,遵守社会公德、体现文明风范、秉承“厚德务实、励志有为、热情服务、虚心学习”的态度开展活动。学生在选择义工任务时要有针对性,要量力而行,并要认真负责且确保能按时优质完成,要制定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个人的人身安全。

4、校帮困资助中心依据用工单位鉴定,对优秀学生(不超过10%)进行表彰,在综合测评品德行为分中适当加分,并于下一学期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5、凡活动中损害义工形象及学校形象者,予以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如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6、凡是谎报、虚报义工情况者,一经查处,将按照情节严重情况,扣除相应的义工时间,并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凡经查处有谎报、虚报义工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学年)的各类先进学生及奖、助学金的评选活动。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下载区
受资助学生义工反馈表(附表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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