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20届毕业生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0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0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请于9月10日前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版(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至所在学院。
2、各学院负责核实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名单。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填写《2020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并于9月13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版)每生1份;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每生1份;《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学生处(学工部)。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2020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生处(学工部)
2020年7月2日